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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一保代泄密收购,继父内幕交易无锡振华获利11.7万

2023-01-05 18: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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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无锡振华的IPO保荐券商,国泰君安一名保代泄密内幕信息给亲属,后者内幕交易获利11.7万元。   2023年1月5日,广西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潘某林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69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无锡振华主营汽车冲压及焊接零部件和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021年6月7日,由国泰君安保荐上市,募集资金5.04亿元,保荐代表人为池惠涛、袁业辰,

  作为无锡振华的IPO保荐券商,国泰君安一名保代泄密内幕信息给亲属,后者内幕交易获利11.7万元。

  2023年1月5日,广西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潘某林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69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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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振华主营汽车冲压及焊接零部件和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021年6月7日,由国泰君安保荐上市,募集资金5.04亿元,保荐代表人为池惠涛、袁业辰,项目协办人为刘实。2021年12月,刘实接替池惠涛担任无锡振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处罚决定显示,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无锡振华董事、总经理钱某开始与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袁某辰沟通无锡市振华开祥科技有限公司(钱某祥、钱某父子各持股50%,以下简称无锡开祥)资本运作事宜。同年5月,钱某要求袁某辰研究无锡开祥独立上市或是无锡振华收购无锡开祥的可行性,并提出近期与国泰君安相关人员召开讨论会。

  2022年5月30日—7月9日,无锡振华钱某、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匡某、财务总监钱某燕,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任某栋、袁某辰、刘某参加“振华项目沟通”线上会议。会议商定无锡振华以发行股份加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无锡开祥,并就收购事项签订《关于收购无锡市振华开祥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意向协议》。

  7月11日,“无锡振华”股票停牌,7月19日复牌。

  广西证监局指出,无锡振华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无锡开祥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及第九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的情形,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5月30日形成,2022年7月9日公开。

  刘某是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担任无锡振华IPO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并担任无锡振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了此次收购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2年5月30日。潘某林是刘某的继父。

  潘某林作为刘某的近亲属,知悉刘某参与了无锡振华IPO保荐业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22年6月19日,潘某林在与刘某共同前往汽车4S店看车时探听得知刘某近期在无锡振华做项目,潘某林判断该项目属于重大事件,并认为交易大概率能获利。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某林使用2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无锡振华”股票7.09万股、成交金额108.02万元,合计盈利1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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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潘某林不晚于2022年6月19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处获取无锡振华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广西证监局决定:责令潘某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潘某林违法所得11.69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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