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北京证监局公布〔2023〕1号监管措施,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采取出具警示函。
经查,中审亚太在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项目执业质量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利润分配标准不统一,未严格执行《合伙人协议》有关合伙人考核、利润分配的规定;二是部分内部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未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及监委会会议、合伙人会议及管委会会议记录不规范、专业委员会制度建设不完善等;三是一体化管理情况不到位,在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各分所、各事业部管控不足;四是重大事项备案不及时、不完整。
二、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一是分所、事业部二级复核人员独立性欠缺,部分分所、事业部签字会计师存在交叉复核、自行担任签字项目复核人的情况;二是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在证券服务业务资格认定、项目合伙人执业质量考评、质量监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等方面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制度;三是未及时跟进监控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或问责。
三、独立性管理方面
一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业人员遵守独立性规定,实践中确保项目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的手段仅为要求项目组成员签署独立性声明;二是部分项目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三是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是个别人员违反独立性规定,2名审计项目组人员在项目承做期间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4名合伙人或审计项目组人员主要近亲属违规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四、执业质量方面
执业*ST吉艾项目、国力通项目、国际医学项目,在风险评估等多个方面不符合规定。
北京证监局指出,中审亚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亚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中审亚太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