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月22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森林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等三个示范条款。本次示范条款的制定发布是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保险业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优化农业保险产品供给,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的又一举措。
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保险示范条款的制定,通过优化升级保险手段,有助于针对性化解生猪养殖风险,解除生猪养殖户的后顾之忧,调动养殖户积极性,是贯彻国家稳产保供的重要抓手,顺应了国家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菜篮子”市场充足供应的号召。森林保险示范条款的制定,有力保障了森林生产期内的再植成本损失风险,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发展要求。至此,保险业继在种植业领域发布三大主粮制种保险、三大主粮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后,又将示范条款覆盖到养殖业和林业,农业保险示范条款体系日趋丰富和完善,这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在条款编写过程中,保险业协会切实遵循条款的专业化、标准化、通俗化原则,汇聚了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保产险、中华财险、阳光产险、华农保险、安华农险等 11 家公司的专业力量,系统整合梳理保险公司现行条款,参照行业示范条款基本框架结构,首次对养殖类和林木标的相关条款进行统一规范编写。同时,注重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国家有关部委、农户代表、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代表及保险公司的意见建议,保证示范条款实用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反复打磨条款内容,历时两年多最终成稿。
此次发布的生猪养殖保险和森林综合保险示范条款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扩大了保障范围。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保险示范条款的保险责任完整涵盖生猪养殖中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主要疾病和疫病、以及高传染性疫病扑杀损失,并根据新修订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列明了主要疾病和疫病,向广大养殖场(户)提供全面风险保障,不断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森林保险示范条款中,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多方位风险保障需求,在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基础上,增加“野生动物毁损”责任造成的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防止灾害蔓延或减少灾害,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造成的保险林木损失”纳入可选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责任免除,精简了免责内容。总结梳理保险机构现行生猪保险条款,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表述予以精简优化,体现出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特点,从而使免赔范围更加贴近业务实际,为养殖户利益提供更好保障,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体验和满意度。其中明确提出,保险的育肥猪或者能繁母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契合了我国关于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保额指标,提高了保障程度。条款明确了育肥猪保险的每头保险金额按照生猪的生理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明确提及要参照当地的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有望为养殖场(户)提供更充分的风险保障。 鉴于养殖过程中育肥猪数量存在动态变化的情况,分别就按批次投保和按年投保设置差异化保险数量确定方式和计算标准,建立承保数量与育肥猪实际存栏数量、全年累计出栏数量、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养殖水平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保障数量进行明确,推动育肥猪保险能够保足保全。
四是进一步优化赔偿方式,提升了理赔时效。育肥猪养殖保险示范条款分别就“可以确定保险育肥猪尸重/尸长时”“无法确定保险育肥猪尸重/尸长时”“发生扑杀事故”三种情况分别列出了赔偿计算方式,合理划分生猪各生长阶段体长、体重范围和对应赔偿比例,适当提高育肥猪生长后期的赔偿标准,进一步增强了农业保险损失补偿能力;分类明确养殖场/户不足额投保、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价值、重复投保等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更全面保障农户利益。同时,三款示范条款都包含了“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额,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有关内容,进一步提高理赔时效,有效帮助农户快速恢复生产,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防损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保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示范条款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实现养殖业、林业和保险业的多赢局面,助推“三农”稳定发展、百姓“肉篮子”供应保障和生态环境持续优化改善。下一步,保险业协会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继续将服务“三农”作为工作重点,全面跟踪示范条款的使用情况,协同推进示范条款和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配套使用,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持续强化保险业服务“三农”能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和森林保险行业示范条款发布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农险条款,提升农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农户利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森林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示范条款制定的背景情况,落实国家关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有哪些体现?
本次发布的示范条款涉及了生猪养殖和林木种植两个领域的内容。
从宏观层面来说,这是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保险业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契合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三农”工作的政策要求和战略导向。
在刚刚过去的党的二十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猪肉在我国肉类饮食中的比重超过五成,猪肉供应关系“菜篮子”的充足稳定,关乎民生保障。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生猪出栏5.2亿头,猪肉产量4150万吨。三季度末,全国生猪存栏4.44亿头;其中,能繁殖母猪存栏4362万头。为做好对生猪养殖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主要疾病等风险的保险保障,避免或减少养殖户因以上风险导致的损失,消除养殖户的后顾之忧,服务生猪产能的持续稳定,保险业开展并完成了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和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制定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取得历史性全局性成就,森林面积净增3.44亿亩,达到34.6亿亩,森林覆盖率由20.66%提高到24.02%,森林蓄积量净增43.56亿立方米,达到194.93亿立方米。为减少林农和林企等主体因火灾、洪水、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常见风险导致的林木损失,服务我国林业的持续发展,以保险的方式助力美丽中国建设,行业开展并完成了森林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制定工作。
从具体内容上来说,示范条款的制定遵照了《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成本保险等行业示范条款广泛应用基础上,不断规范保险条款开发工作,着力推动条款的通俗化、标准化、专业化。
此次示范条款制定工作,更体现出与时俱进的作风,如示范条款结合财政部2022年初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有关内容,均增加了“野生动物毁损”责任造成的损失,将更好地保障农户权益;遵循2022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要求,增加了生猪、森林遭受损失后,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提高理赔时效,有效帮助养殖户和林农快速恢复生产;能繁母猪、育肥猪示范条款根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6月新修订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573 号),在保险责任部分列明了主要疾病和疫病,向广大生猪养殖场(户)提供全面风险保障。
二、示范条款的制定对农户的优惠利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示范条款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内容制定以维护和保护参保养殖户和林农等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民增收、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一是重在切实提升农户获得感。示范条款的制定坚持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着力确保养殖户和林农获得公平、标准的农业保险保障服务。二是重在内容表述接地气,贴近农户。示范条款以通俗易懂地规范化表述,为广大养殖户和林农提供更优质、更全面、更贴心的保险服务,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知情权等各项权益。三是重在解决广大农户切身利益问题。示范条款通过扩大保障范围、简化理赔程序、优化理赔模式等方面,为农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对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百姓“肉篮子”安全,以及助力守护绿水青山具有重要意义。
三、请介绍一下示范条款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此次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森林保险示范条款制定工作,是行业首次对养殖类和森林保险标的相关条款进行统一规范的有益实践,在系统梳理总结各保险机构现行使用的生猪、森林保险条款基础上而形成。起草过程中,行业通过座谈研究、书面征求等形式,充分征求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保险公司、院校专家、地方政府、农户等多方意见。具体内容上来看,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能繁母猪保险
1.规范责任免除,精炼简化内容。总结梳理保险机构现行能繁母猪保险条款,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予以精简优化,表述更加通俗易懂、言简意赅,从而使免赔范围更加贴近业务实际,为养殖户利益提供更好保障,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体验和满意度。
2.丰富参考指标,提高保障程度。能繁母猪保险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能繁母猪的生理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在参照饲养成本基础上,明确提及要考虑当地购买价格,保障程度得了到提升,为养殖场(户)提供更高保障的农险产品,进一步提高能繁母猪养殖风险保障水平。
3.规范明晰保险人应尽义务。示范条款特别明确,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保障养殖场(户)对合同重点内容的知情权;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通过规范保险人应尽义务,明确保险人最大化责任,强化保险公司的履职担当,切实为养殖户提供优质满意的保险服务体验。
(二)育肥猪保险
结合育肥猪养殖的实际,育肥猪保险示范条款除了同能繁母猪保险示范条款具备以上共性亮点之外,在以下两方面,体现出明显特点。
1.优化理赔方式、简化赔偿处理。育肥猪示范条款通过合理划分生猪各生长阶段体长、体重范围和对应赔偿比例,适当提高育肥后期赔偿标准,进一步增强了农业保险损失补偿能力,并有利于提升理算效率;同时,分类明晰当发生洪水等大灾时保险育肥猪流失无法确定尸重/尸长时的赔偿计算方式,以及养殖场/户不足额投保、生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价值、重复投保等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更全面保障养殖户利益。
2.科学设计保险数量确定方式。参照养殖方式和养殖计划,按年或按批次差异化设置保险数量确定方式和计算标准,建立育肥猪承保数量与育肥猪实际存栏数量、全年累计出栏数量、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养殖水平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保障数量进行明确规范,推动育肥猪保险实现保足、保全,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是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保险的核心内容。本次是行业首次发布森林示范性条款,对森林种植成本保险进行规范统一。体现了两大亮点:
1.扩大责任范围,最大限度保障林农权益。考虑到林农的多方位风险保障需求,在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基础上,增加了“野生动物毁损”责任造成的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防止灾害蔓延或减少灾害,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造成的保险林木损失”纳入可选保险责任范围,为林农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
2.简化理赔程序,提升服务质效。林木具有再生的能力,理赔观察期通常较长,通过提前支付确定赔款可以尽早支持林农恢复再生产。因此明确“保险机构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额,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在十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四、示范条款对保险公司服务农业保险发展有什么作用?
众所周知,保险产品是保险功能得以发挥的关键。示范条款是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提升农业保险产品规范化、标准化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和专业化发展。保险公司将积极参考使用示范条款,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优化产品开发设计,推动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质效的不断提升。此次能繁母猪、育肥猪、森林保险示范条款的发布,是继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成本保险等行业示范条款成效显现之后,又一次助力解决好农险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不断提升广大农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保险公司将进一步自觉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进一步稳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为做好我国“三农”工作添砖加瓦。
五、行业协会下一步在示范条款方面还有何安排?
一方面,保险业协会将及时跟进示范条款在行业的使用情况,积极获取相关农户、保险公司等对示范条款的使用情况,对后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示范条款内容收集必要的反馈信息。另一方面,保险业协会将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继续扩大行业示范条款的覆盖领域,比如在种植险的收入保险、牛羊等牲畜的养殖保险等方面加强研究探索。总之,保险业协会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力气去研究,花功夫去解决政府关切、行业关注、农户关心的“三农”领域问题,为我国的乡村振兴事业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