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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辰科技及董事长被警告罚款,公司未及时披露2021年年报

2022-12-15 17: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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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2月15日,深圳证监局公布处罚决定,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特辰科技或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别给予警告,并累计罚款90万元。   经查明,特辰科技未能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   深圳证监局认为,特辰科技上述行

  12月15日,深圳证监局公布处罚决定,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特辰科技或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别给予警告,并累计罚款90万元。

  经查明,特辰科技未能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

  深圳证监局认为,特辰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沈海晏作为公司董事长并兼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维贵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系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特辰科技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公司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主要受疫情影响所致,相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过重,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沈海晏、张维贵还提出,一直积极推动年报编制、审计、披露工作,个人经济困难,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按时报送并公告定期报告是法定义务,公司未按时报送并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的主要原因是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按约定支付审计费用,属内部管理问题。沈海晏作为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维贵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均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可能影响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的重大事项。行政处罚不同于纪律处分,我局已考虑本案相关情节,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对特辰科技、沈海晏、张维贵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沈海晏、张维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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