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港股上市公司中创新航(03931.HK)公告,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810039458.6)的产品;
2、 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500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27,500元;
3、 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00元;
4、 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00元,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400元,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院。
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涉诉专利已于2022年4月24日被相关部门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公司不服相关部门关于涉诉专利部分权利要求仍然有效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2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知院」)提起行政诉讼,涉诉专利部分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尚处于审理中。
北知院作出的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倘不服该判决的各方向最高院提起上诉,则根据中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最高院的专利行政诉讼判决将为终审生效判决。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告及招股章程所披露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中创新航表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公司产品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完全不同,已不存在本公告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产品的情形。
本公告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中部分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也尚处于北知院的审理中。因此,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因此,本公告判决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 10 月,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案号:(2021)闽01 民初 2594 号)。根据起诉书,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为300750)针对本公司及宁德市星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家独立于本公司的汽车销售商)就「集流构件和电池」(ZL201810039458.6() 「本次涉诉专利」)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来源:界面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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