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1月28日消息,今日晚间,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跃岭股份以及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董秘陈圳等人被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内容显示,浙江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跃岭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跃岭股份子公司上海鎏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鎏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斯瑞实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16,800万元,其中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财务资助金额分别为2,400万元、12,900万元和1,500万元。
跃岭股份于2022年4月18日和2022年5月13日才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跃岭股份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董秘陈圳均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跃岭股份、林仙明、林斌、陈清红、陈圳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跃岭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的事项,并深刻反思公司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