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1月25日消息 微信号“朝阳法苑”25日消息,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吴亦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根据吴亦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官员旁听了宣判。
被驱逐后还能再回来吗?
中国警方在线解读称,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是要在中国坐牢的,坐完牢后再被驱逐出境。在中国犯的罪,就得在中国接受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驱逐出境则是专门针对犯罪的外国人所适用的附加刑,二者并行不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先执行有期徒刑,再驱逐出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吴亦凡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6亿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局,前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对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开展了税务检查。由于吴亦凡(WU YI FAN)大量经营信息、资金往来涉及多家境内外关联企业,案情较为复杂,北京市税务部门会同相关税务机关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目前案情已经查清。
经查,吴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吴亦凡(WU YI FAN)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依法向吴亦凡(WU YI FAN)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吴亦凡偷税手法曝光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局,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答问。
1.为什么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要对吴亦凡(WU YI FAN)进行检查?
答:北京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对吴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立案并开展了税务检查。
2.吴亦凡(WU YI FAN)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吴亦凡(WU YI FAN)虽是加拿大国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查,吴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3.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吴亦凡(WU YI FAN)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4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加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顶格”处5倍罚款。
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本案的偷税手法有什么特点?
答: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偷税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转换收入性质。
调查发现,吴亦凡(WU YI FAN)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WU YI FAN)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随着跨境交易和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借机利用跨境交易和国际避税地来逃避中国境内纳税义务。对此,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税收监管手段,提升税收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对新型偷逃税行为的查处曝光,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