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浙江证监局公告,对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吴芝英、楼明清、楼天出具警示函。
经查,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晗环境”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春晗环境因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合同纠纷,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涉案金额5807.5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82%。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春晗环境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后于2022年3月22日补充披露。
2020年,春晗环境与非关联方徐某文签订《借款协议》并向其提供借款合计1,5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16%。上述借款事项发生时,春晗环境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2021年9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于2021年8月27日补充披露。
浙江证监局指出,春晗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吴芝英、时任总经理楼明清、时任董事会秘书楼天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春晗环境及吴芝英、楼明清、楼天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